應政發〔2023〕25號

各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國道336應縣段改擴建項目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應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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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道336應縣段改擴建項目土地及

  地上附著物征收安置補償方案

  為確保國道336應縣段改擴建項目征拆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晉政發〔2020〕16號)、山西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G336朔州境內應縣羅莊至朔城區東榆林改擴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朔州市G336朔州市境內應縣羅莊至朔城區東榆林段改擴建工程初步設計的批復》、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印發<山西省對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審核規程>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41號)以及山西路橋集團朔州國道應朔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朔州市人民政府簽訂的《PPP項目合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范圍

  依據山西路橋朔州國道應朔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確定的征拆紅線,G336應縣段公路改擴建工程征收范圍共涉及應縣境內五個鄉鎮,自東向西經大臨河鄉羅莊、大臨河、圣水塘、北豐疃4個村;下社鎮保安莊、辛圐圙、石莊3個村;鎮子梁鄉東張寨1個村;金城鎮龍泉村、席家堡、三里寨、李莊村、南楊莊、蒯莊、王莊村、寇寨8個村;大黃巍鄉師家坊、西辛村、大黃巍、豐黃巍、康辛莊、北湛、東辛寨7個村。

  征拆公路沿線用地范圍內土地(包括紅線用地及臨時用地)及其地上所有建(構)筑物、附著物。

  二、被征收土地現狀

  以權屬紅線圖現狀調查為準。

  三、征收期限

  自2022年5月26日《應縣人民政府關于G336朔州市境內應縣羅莊至朔城區東榆林段改擴建工程(應縣段)征收土地預公告》(〔2022〕2號)發布之日起。

  四、實施主體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征收安置補償工作。

  五、征收補償

  )房屋、附著物的認定

  房屋是指四壁完整、屋頂嚴實、門窗齊全,檐高在2.2米以上的建筑物,不符合以上條件的視為附著物。

  附著物指雜物房、大棚、地窖、畜圈、廁所、大門、硬化、院墻、網線、水井、樹木等。

  房屋補償

  房屋征收補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結合我縣歷年的拆遷補償標準執行。

  1.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附著物等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2.被征收房屋在征占線內的按整處院落征收補償;被征收房屋距征占線距離較近,經實施主體認定,據實際情況實施征收補償。

  3.沿線所涉企業視相關手續是否合法,經評估后進行補償。

  4.符合經營條件的臨街合法商鋪,且在應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預公告前已取得營業執照正常營業的,按征收合法經營性房屋補償。

  5.臨街住宅改作商用的房屋,在應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預公告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且繳納商業用地出讓金的,按征收經營性房屋補償。

  6.宅基地補償200元/平米。

  )土地補償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晉政辦發〔2020〕1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2.對不在應征范圍但因征地切割形成不足0.5畝的邊角地,只補不征,參照征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3.沿路涉國有出讓用地的按同級別同用途基準地價補償,不在基準地價范圍內的參照同級別同用途末級基準地價進行補償。如低于當時一級市場交易合同單價,則按當時合同單價補償。

  )地面附著物的征收補償

  地面附著物的征收補償由評估機構估值給予補償。

  )搬遷費

  征收居民住宅房屋:建筑面積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遷費420元;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住宅搬遷費14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相關手續齊備的合法經營性、生產性用房,應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補助。標準為:辦公性用房40元/m2,倉儲性用房50元/m2,養殖業用房50元/m2,醫療文化教育用房40/m2。

  (六)過渡費

  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一年的搬遷過渡費,標準為84元/㎡。

  (七)經營損失費

  1.征收相關手續齊備的合法經營性、生產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停產的,經營損失補償標準依照第三方評估機構估值,給予一次性補償。

  2.在應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預公告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八)獎勵

  征收公告發布后,凡積極配合拆遷的,在征收期內簽訂征收協議并如期完成搬遷的,給予合法建筑物及附著物評估總價10%的獎勵。

  六、附則

  (一)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